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七条
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、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,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;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,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。
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七条
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、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,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;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,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。
协会微信
版权所有:山西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
备案号:晋ICP备2020012794
电 话:0351-5653611/5653622
邮箱:jrxx_shanxi@163.com
地址:太原市鼓楼街76号